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,维护正常收费秩序,制止乱收费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认证资质、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。
第三条 承担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质量监测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、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例行监测工作,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收取费用。
第四条 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,应坚持自愿的原则,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,强制收费。
第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时,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委托内容进行。要加强监测和技术服务管理,保证监测数据的公平、公正,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严肃性。
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时,需跨县、市到现场采样的,委托方应负担采样人员的交通和差旅等费用。
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对外有偿环境监测和技术服务,必须到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有关手续,实行亮证收费。
第八条 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,不得自立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。对违反规定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进行查处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均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附件: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标准
一、气体样品采集及分析收费
二、水质样品采集及分析收费标准
三、土壤、固体样品采集及分析收费
四、噪声、振动监测收费
说明:1、点:设置的一个监测点位; 2、次:在一个点位上所进行的一次监测;
3、项:环境样品中的一个项目; 4、一个数据:监测或分析中所出具的一个有效数据。
5、台:一台设备或锅炉。 6、断面:除尘设备的一个侧面(前端或后端)。